《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清洁生产标准 纺织业(棉印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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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意见稿)(2)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意见稿)。
(一)清洁生产审核重点错误或者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
(二)对本次清洁生产考核没有重点进行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
(三)所选择的清洁生产中,高费用方案不能支撑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统计数据存在严重错误;
(五)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调整改造计划。
企业申请重新评价的机会只有一次。
第十一条本地具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节能主管部门将技术审查意见审定评估后反馈企业。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第十二条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在实施清洁生产中,完成高费用方案并取得一定效果后,可以提出验收申请;
(二)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至提出验收申请期间未发生过环保和节能方面的违法行为。如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应完成整改并由相关部门验收通过。
第十三条申请受理清洁生产审批的企业,应当向当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受理申请材料:
(一)《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2)《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自评报告》;
(三)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实施后,企业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数据。
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自评报告》应当由企业或者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完成。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企业基本情况;
(2)清洁生产中,高费用方案的完成情况和环境、经济效益总结;
(三)清洁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和所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
(4)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将验收材料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节能主管部门备案,负责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验收机构成立验收专家组,实施现场验收做。
现场验收的程序包括听取汇报、审查文件、现场检查、答疑、形成验收意见等。
第十六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洁生产绩效考核: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是否实现清洁生产考核时设定的预期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实际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评价施不施。验证清洁生产中、高成本方案的实际运行效果和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前后的环境、经济效果进行评价;
(二)确定清洁生产水平:已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行业内清洁生产水平。未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参照行业统计数据评价行业内清洁生产水平。
第十七条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
(1)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夸大环境和经济效益;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不达标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
(3)企业存在国家或地方规定明确命令淘汰或禁止的生产工艺、设备及产品;在产品、副产品或者生产、服务的过程中,含有或者使用国家规定的国际公约所禁止的物质。
验收不合格的企业根据验收意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按程序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企业申请复查的机会只有一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验收结果。
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评价、验收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全国清洁生产工作进行审计评估、监督验收。管理并委托有关技术支持机构定期对全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情况及验收机构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每年按要求将本行政区域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经费,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提出年度经费安排,纳入地方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专家不得向被评估、验收的企业和咨询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评估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当从清洁生产方法学、行业、环保、能源、财务等方面选聘,并具有高级职称和5年以上行业从业经验。
专家组组长应从国家或省级清洁生产专家库中产生。
参与评估验收的专家与企业或者清洁生产审查咨询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评价验收组织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加强对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解,统一评价验收尺度。
负责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和专家对评估或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指南所引用的有关文件,如有修改,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指南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
如有必要,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中附件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考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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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清洁生产标准 纺织业(棉印染)》
第一个问题,清洁生产标准是针对纺织业印染中的棉印染提出的,评价体系涵盖了印染行业。
适用范围变得明确。
第二个问题是,可以适用这个评价指标体系,但是有两种可能性不适用。一是如上所述,国家专门出台了化纤针织品印染的标准,二是化纤针织品印染单独独立成为一个行业。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清洁生产审核需要步骤和资料
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产生,减少能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的方案。进一步选定符合技术可行、经济利益及环境保护的清洁生产方案过程。
生产全过程采用无毒、低毒的原材料和无污染、少污染的工艺和设备进行工业生产。
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要求产品从原材料的选择到使用后的处理和处置都不构成,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扩展资料。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制定清洁生产审查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查的企业。
(一)污染物排放量超标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值的企业(以下简称“一类重点企业”。
(二)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指《危险货物目录》(GB12268)、《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危险废物目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物质)(不含核电设施和军工设施)含有致癌、致畸、致癌、致畸等物质的,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第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和清洁生产审查工作实际,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和排放状况、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级下达《重点审查有毒有害物质目录》发表。
参考资料的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