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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力优羊奶粉价格(喝倍力优的羊奶粉可改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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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身体健康状态的改善,一直是食品违法宣传不断追逐的目标。而且在变着花样翻新。在电视广告中说开车犯困嚼了某种口香糖就提神醒脑,是一种运用画面场景切换来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在晚会小品中说喝了奶粉就长高是一种运用文艺表演来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而在广告中说吃某种食物改变不良健康症状,也是一种新型的被忽略的虚假宣传。

2、有一款叫倍力优的羊奶粉,在电视台做广告,请了方青卓、牛犇等老艺术家代言,本来是一个很好的企业办的一件很好的事,却出现了这样的场景:消费者说:“我以前是关节痛还拄拐杖四肢疼还不能打弯,喝了倍力优羊奶粉后,拐棍也撂了,还能蹲成这样呢。”“以前嘴上总起小泡泡,喝了倍力优羊奶粉,提高了我的免疫力,现在气色皮肤也白了。”

3、这是不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虚假宣传呢?先说羊奶粉,羊奶有丰富的营养价值,但是,这个营养价值的体现只是和日常饮食一样的基础营养供给,并没有健康干预的作用,而且羊奶粉既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根本不允许声称健康功能。再说说广告里的场景。“腿都打不了弯,拄上拐杖了”,喝了羊奶粉就下蹲了;“嘴上起泡”,不外乎皮肤或者内分泌方面的疾病,喝羊奶粉气色就好了?

4、提高免疫力是保健食品的一种功能,作为普通食品的羊奶粉能够这么说吗?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也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所以,这个广告的桥段已涉嫌违法了。

5、除此之外,在网上搜索倍力优,其宣传文章里描述:“6年前因为骨质疏松摔倒,结果导致粉碎性骨折,在医院花了6万多动手术也没治利索,出院后一年多都走不了路。但是这次来西安,参观工厂的时候阿姨从未表现出不适,若非她亲口讲述,没人看得出来她竟然曾经粉碎性骨折。据蒋阿姨所说,她是在接触倍力优羊奶粉、吃上倍力优的氨糖以后,腿脚开始慢慢变好的。从不能走路,到参加旅游,蒋阿姨的这个转变让我作为局外人都替她感到欣喜。”如此,便涉嫌违法宣传。

6、倍力优这样的宣传具有蛊惑性,是因为整个广告中没有说“病”只是说“症”。说案例中的消费者有种种身体的不适,然后吃了某种食品得以改善。这样,在广告审核中,貌似没有提及疾病预防治疗。殊不知,所谓疾病,就是由自体内遗传系统存在疾病基因或环境刺激因素等的作用下引发或诱发生命机能发生有害改变。引发代谢、功能、结构、空间、大小的变化,表现为症状、体征和行为的异常。实际上比较明显的症状就是疾病的表现。业内人士表示,“说食品改善某种明显的症状就是涉及预防治疗功能,就是误导消费的虚假广告”。

7、法规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什么是遵纪守法?就是法律不让说的话绝对不能说。那些坚持喝了羊奶粉的消费者可能会有健康状态的改变,但是这样的概率实在是太小,喝羊奶粉达到“让腿不能弯的患者丢掉拐杖”的程度更是不合逻辑的事情。而且即使有骨病恢复正常的案例,更多的原因恐怕还是治疗医学和康复医学的作用,而不是喝羊奶粉。特别是,这样明显的健康状态改变,就是疾病的康复和治疗的作用。而不应归功于羊奶粉。

8、羊奶粉是好产品,围绕着营养成分、生产品质和企业形象宣传就足矣,为什么还想方设法去触碰法规红线呢?

9、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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