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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介绍)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公司收购的问题,以及和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介绍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1.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已发行的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表决权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对象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是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的主体是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或者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不以达到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而受让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能称为收购。这里所指的实际控制权是指: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2.上市公司收购人。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③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④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⑨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②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反证据。

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具备一定实力,具有良好的信誉。为了防止收购人虚假收购或者恶意收购,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依法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收购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

(1)收购人的义务。

一是公告义务。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二是禁售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三是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同时,收购人还应当履行守约义务,平等对待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的义务等。

(2)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4.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方式。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能免除要约收购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权益披露是指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其拥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权益及权益变动情况进行的披露。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在持股达到一定限度时,要依法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权益披露的义务人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1.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与时间。

(1)场内交易受让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上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依照上述规定所做的持股权益变动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③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

④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5%后,其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承、赠与等方式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变动达到5%时,同样应当按照协议转让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权益变动的披露文件。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是一种内容相对简化的权益披露文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是一种内容较为详实的权益披露文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拥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规定的信息外,还增加了部分披露内容。

1、要约收购的概念。

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要约的,称为全面要约;投资者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要约的,称为部分要约。

3.要约收购的适用条件。

(1)持股比例达到30%。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其他安排持有或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含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

(2)继续增持股份。在前一个条件下,投资者继续增持表决权股份时,即触发依法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的义务。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适用要约收购。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4.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5.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上市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股份,其发出收购要约已经将收购的有关信息作了披露,这些经披露的信息对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将发生重要影响。如果收购人撤销收购要约,会对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新的影响,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证券法》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6.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收购要约的变更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交易所之外,通过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受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进行的收购。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协议的各方应当获得相应的内部批准(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收购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而进行要约收购。但是,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如果收购人依照上述规定触发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能够遵守前述有关要约收购的规定。

昆明代理记账报税公司的小编就为大家举一个实际例子,如下:

【例】甲在证券市场上陆续买入力扬股份公司的表决权股票,持股达6%时才公告,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实施处罚。之后甲欲继续购入力扬公司股票,力扬公司的股东乙、丙反对,持股4%的股东丁同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已违法,故无权再买入力扬公司股票

B.乙可邀请其他公司对力扬公司展开要约收购

C.丙可主张甲已违法,故应撤销其先前购买股票的行为

D.丁可与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所持全部股份卖给甲

根据规定,甲违反权益披露的规定,但不影响交易行为的有效,也不影响甲依法继续买入股票。乙反对甲收购,可以独自或是邀请其他投资者发起收购,甲持股未触及强制要约收购的触发点,可以与丁进行协议收购。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公司收购和上市公司收购相关介绍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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