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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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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商标的权利归属、转让、许可使用和商标代理等事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一般包括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和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商标所有人与受让人就商标权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商标合同纠纷实质上仍属于合同纠纷,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商标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合同标的物所涉商标权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对商标合同纠纷管辖作出了特殊规定,即知识产权案件的受理必须遵守司法解释关于商标案件指定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4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由贸易港辖区,商标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又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3条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因此,有关第一审商标合同纠纷的案件,在北京、上海、广州辖区,全部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上述规定第6条规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海南省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岀的第一审商标合同纠纷案件民事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相应的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处理商标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商标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9条、第20条的规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13项商标案件的类型。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商标所有人以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方式行使商标权是实践中常见的法律行为。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商标合同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依照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注册商标权人对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享有专用权,当事人之间以上述商标作为标的物签订的相关合同一般都属于商标合同。商标代理机构作为法律中介服务部门,可以根据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行使代理权。

鉴于商标合同纠纷多因商标权转让合同和使用许可合同发生纠纷,故将其列为第四级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类纠纷,数量较大且有别于商标权转让合同和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所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予以单列。

冂凵(bybgq.cn)权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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