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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试题 教育法律法规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教育法律法规试题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教育法律法规试题以及教育法律法规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在我国教育史上,最早把小学教育规定为义务教育是在()。

A.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B.教师的专业化尝试是从建立专门的师范培训机构开始的

C.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是在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确定的

D.对于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通过。

4、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法的国家是()。

5、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是()。

D.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和精神支柱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管理。

7、下列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说法,哪种是错误的()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D.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任何学校倾斜。

8、“四有、两爱、两精神”的教育目的出自()。

A.《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9、下列不属于教育行政法规的文件是()。

B.《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D.《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10、按测验的功用分类可分为学绩测验、能力测验、()。

江西赣州市教育局2006年暑假前夕下发通知,明确要求:任何小学和初中都不得以考试方式选拔新生。可在该市某县县城的几所学校,初一新生进行考试在当地已经成了一个公开的秘密。赣州市教育局出台文件明确提出,要“叫停”学校里的快慢班、重点班、尖子班、提高班、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等。可在该市的部分县城中学,却在初一新生的招生简章中明确标明了要设重点班。

问题:结合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该案例。

1.答案:D。中公专家解析:义务教育法,是指规范义务教育过程中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此方面立法主要是1986年7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实施。所以选:D

2.答案:B。中公专家解析: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

3.答案:C。中公专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4.答案:D。中公专家解析:早期的义务教育完全是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的产物,但与此之前学校教育只是统治阶级的特权,是传播统治者意识、选择和培养各级官吏的工具相比,以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为宗教改革代表所提倡的“义务教育”毕竟还是教育史上的一大进步。随后自1763年到1819年间,德国先后三次修订法令推行义务教育,故一般认为德国是实行义务教育最早的国家。

5.答案D。:中公专家解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是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和精神支柱。

6.答案:C。中公专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7.答案:D。中公专家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8.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要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

9.答案:B。中公专家解析: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发布的行为规则,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事件和具体问题作出决定,在形式和结构上必须比较规范,在时效上必须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制定、审定、发布须经过法定的程序。B项属于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10.答案:A。中公专家解析:按测验的功用分类可分为学绩测验、能力测验、人格测验。

【参考答案】该案例中部分学校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该法第九条指出:“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五十七条更为明确:“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义务教育法的这些规定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是为了真正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保证每个孩子都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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