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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4万元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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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8月,老李给我发来信息,说:“我们家已经收到两万元打款了,心终于踏实点了。”

2、自从2022年8月,老李与朱某一家握手言和签下《和解协议》后,朱某也如约定期向老李打款,预计今年年底能将4万元全部退还。这起时隔九年的买房风波终于落下帷幕。

3、2013年的夏天,老李与朱某口头达成协议,约定朱某以18万元的价格将安置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老李。老李陆续三次共交付4万元给朱某。

4、六年过去,老李一直没有付尾款,也不想再要那套房子,于是开始向朱某讨要4万元,朱某却拒绝退还。在多次讨要无果后,2020年8月,老李与妻子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法庭。

5、据老李说,2015年他和朱某就曾说过要解除购房合同,朱某当时答应房子另行售后可以退还4万元,但朱某一直推脱不退还。朱某称,老李六年一直未付尾款,没有完成交易,属于违约,无权要求退还4万元。

6、在诉讼的过程中,老李偶然了解到涉案房产是朱某女儿的,便撤回起诉,转而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朱某出售他人房产,实施诈骗。

7、2021年10月,公安机关受案初步调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立案决定。

8、2022年3月,老李向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申请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立案。我承办了这起案件。老李对我说,朱某出售别人房子,现在既不给房又不退钱,就是诈骗。

9、那么朱某到底是不是诈骗呢?想弄清楚这点,最关键在于朱某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10、“我父亲怎么可能是诈骗呢?涉案房产虽然在我名下,但父亲提出把我名下的安置房卖掉,用于周转资金,我当时就同意了啊。”朱某的女儿小丽说道。

11、根据走访社区、调查户籍等情况,我发现,小丽是朱某的女儿,平时与父亲一起生活,该房产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虽然这套房在其女儿名下,但朱某事先征得了女儿的同意后才出售房产,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12、结合全案其他证据,我审查后认为,这个案件本质上是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属民事范畴,公安机关刑事不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妥。这个结论一出,老李坐不住了,不理解为什么检察院不支持自己的控告行为。

13、为了让老李认同检察机关的决定,我就这起案件召开了一场简易公开听证。

14、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公开听证,老李终于打开心中的法结,当场对审查结论表示了认可。

15、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但是本案中老李与朱某的纠纷还未化解。我了解到老李家庭负担比较重,且身患多种疾病,与朱某的纠纷更是一大心病。

16、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司法办案质效,我决定“一办到底”,替双方化解多年的积怨。

17、针对4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的民事法律问题,我组织了民行条线的业务骨干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本案证据“收条”中写明钱款是“订金”而非“定金”,在没有其他反向证据的情况下,那么这4万元应属于购房款的一部分。2022年年初,朱某已将涉案房屋向第三人出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合同不可能再继续履行,因此,朱某应当返还这4万元给老李。

18、化解长达九年的矛盾,非一日之功。通过多次电话沟通、当面交谈后,老李、朱某一家的情绪慢慢发生了变化,从一开始的抵触到后来表示愿意坐下来协商。

19、2022年7月,老李终于松口同意调解,说:“这件事是应该翻篇了。”而朱某却认为,老李一直不付尾款,违约在先,无权要求退4万元。

20、“4万块在你手里也九年了,产生的利息老李一家也不计较了,从经济方面来看,你并没吃亏。也是老邻居,大家还有交情在,更没有必要一直僵着!”在与朱某反复沟通后,朱某的思想工作终于做通了。

21、经过十余次“背对背”的单方调解后,2022年8月2日,我再次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这一长达九年之久的矛盾纠纷终于圆满化解。

22、文字:泗洪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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