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减排三机制是:履行职责 清洁发展机制 “碳减排”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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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再生能源: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采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等可再生能源技术来代替传统的化石燃料发电。这些技术有助于温室气体的减少和能源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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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源效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通过提高能源效率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些项目可以包括建筑、交通运输、工业和农业等领域的能效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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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洁生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在生产废弃物的过程中,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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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碳贸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通过碳贸易帮助工业化国家实现减排目标,并通过销售碳排放量获得收益。这些收益可以用于支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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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态系统管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通过生态系统管理来减少温室气体。这些项目可以包括森林保护,耕地管理,湿地恢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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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清洁发展机制在技术方面的努力有很多,可以根据不同的领域和技术采取不同的措施。促进可持续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气候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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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清洁发展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京都议定书中引入的一种灵活的履行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使附件1的缔约国和非附件1的缔约国能够共同开展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项目。
这些项目所发生的减排金额可以按照附件1中缔约国所承诺的排放限制或减排金额来履行。
在发达国家,清洁发展机制提供了灵活的履行机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
但是,清洁发展机制只是全球减排和技术转移的手段之一。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排和技术转移,需要发达国家的努力。
参与的一方。
在清洁发展机制中,附属I国在非附属I国区域内实施一项计划,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通过碳封存或碳吸收作用减少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并相应地获得“经验证的减少量”,获得所谓CER的认可。
附件I国家可以利用CER程序来抵消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获得以下条件:(1)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成员国的正式批准;(2)促进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3)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产生实际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果。
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产生的减排量还必须是在任何“没有这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条件下产生的额外减排量。
参加清洁发展机制的国家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标准。
所有清洁发展机制成员国必须满足三个基本要求。建立国家层面的清洁发展机制。工业化国家要完成京都议定书第3条规定的排放量分配,建立国家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评估体系,注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提交年度报告。室效应气体减少量的买卖交易的账户管理系统的建立等,需要满足更严格的规定。
符合的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包括以下项目。
1改善终端能源利用效率;
2改善供给侧的能源效率。
3 .可再生能源。
4 .替代燃料。
5 .农业(甲烷和氮氧化物减排项目)。
6工业工艺(二氧化碳减排工程和水泥减排工程,氟化氢、全酸化碳或六氟化硫减排工程);
7碳汇项目(仅适用于造林和再造林项目)
附件I国家为了实现其减排目标,禁止在核能项目中使用CER。
另外,在最初的约定期(2008 ~ 2012年),造林?仅将再造林项目认定为碳汇项目,在每一年的承诺期内,来自一个附件国家所分配的碳汇项目的CER必须达到标准排放量的l尽量不要超过%。
碳汇项目需要制定更详细的指南,以确保环境友好。
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小项目和大项目一样有竞争力。马拉喀什协议规定,15兆瓦以上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供应商或需求者。在实现年15吉瓦以上能源效率的项目、年减排1.5万千吨co2当量以下的其他项目中,确定实施小项目的快速路径站着。
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包括小型项目的fast ?其任务是制定卡车的执行方法和操作程序,并提交给2002年10月在新德里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8次大会(cop8)。
为什么清洁发展机制是一种双赢的机制
被称为清洁发展机制。
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转让项目级减量化抵额?是承认取得,实施在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减少项目。
我们可以控制世界总排放量,也可以为发展中国家减排带来经济效益,双赢?是win。
我认为对我个人来说没什么帮助。
温室气体减排三机制是:履行职责 清洁发展机制 “碳减排”贸易
一、《京都议定书》的三大机制是什么?
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三个框架是:议定书第6条规定的共同履行以下简称JI)、第12条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第17条规定的排放贸易(以下简称ET)。
在此简单介绍一下这三种机制的基本含义。
JI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层面的合作而实现的削减单位(ERU),可以转让给其他发达国家的缔约国,但会从受让方的“配额”(AAU)中减少。
清洁发展机制是指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层面的合作,通过项目实现的“经验证的减排量”(以下简称CER),由发达国家缔约国在议定书第三条中约定。
清洁发展机制被认为是一个“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合作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样的努力,发达国家可以大幅降低国内高昂的减排成本。
清洁发展机制的提案是戏剧性的。
其名称来源于巴西提出的有关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义务的议定书《清洁发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 CDF)。
根据巴西的提议,如果发达国家没有履行其应履行的承诺,将被处以罚款,并将这笔罚款用于建立“清洁发展基金”,根据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比例,用于发展中国家清洁生产领域的项目的出资。
在这一基金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将“基金”改为“结构”,将“罚款”改为“出资”。
所谓ET,是指发达国家的一方超额完成减排义务,将其转让给未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从受让方的排放许可额度中减少转让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