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永久性草地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永久基本农田作为农业农村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其进行保护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
永久基本农田法律制度的完善是“藏粮于地”目标与“十四五规划”实现的重要依托,目前制度规范中仍存在永久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的混用表述。永久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并无迥异,来自耕地。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需求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
10.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九条提出了要明确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与管制强度,并且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于口粮生产;2021年11月,《“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等谷物种植。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11.“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同样强调“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等重要规定,实质上是对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施粮食安全战略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家层面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冉曾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该版修正案以“永久基本农田”字眼全面替代了第二次修正案中的“基本农田”。因此,“永久基本农田”是在“基本农田”概念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
目前的永久基本农田就是人们常说的基本农田,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管护,必须采取经济、技术、行政、法律等综合手段,加强管理,以实现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数量、生态等全方面管护。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2020年1月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而言,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将现有的基本农田的术语全部替换为永久基本农田。因此,随着法律的完善,基本农田将彻底被永久基本农田替代。
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老洲乡房前屋后田野耕地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规定耕地是指: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耕地又分为水田、水浇地、旱地三类。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来自于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都属于一般耕地。包括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
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2021年修订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十四条明确了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按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顺序,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把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由中央和地方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作为刚性指标实行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分类明确耕地用途,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开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
(3)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为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了“五个不得”要求:
一是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二是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三是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四是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五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凡2020年9月10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行为,均属于顶风违法违规建设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凡2020年11月4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改变耕地用途的“非粮化”行为,均属于顶风违法违规问题。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改进和规范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过渡期内,继续执行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政策,补充耕地指标优先考虑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脱贫地区。鼓励支持脱贫地区光伏项目在戈壁、荒漠等地区建设,不得新增占用耕地建设光伏项目。
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外,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通过统筹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等方式,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按照《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8号),支持原“三区三州”及其他深度贫困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在省份,优先按照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关系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对其他脱贫地区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交易政策。同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政策已到期,政策到期后不再新增项目,但符合条件的工矿废弃地可纳入增减挂钩实施。
2024年1月2日前,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用地预审,并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因此,不管是农村村民还是其他主体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均面临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处罚。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即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及最新出台的实施条例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作建设用地,有关部门将根据具体违法类型,按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至1000元的罚款,比如,非法占用10亩永久基本农田,如果按每最高平方米1000元计算,罚款将高达6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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