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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挥发性有机废气超标排放2020年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月26日介绍,2020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收官之年,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在落实疫情防控前提下,践行“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执法模式,推动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各项措施落实,为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提供有力执法保障。

据统计,2020年,全市固定源共立案查处4890起,实施五类重大案件674起,其中查封扣押案件646起、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7起、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1起。处罚超标重型柴油车1.34万辆次、非道路移动机械1541台次、检测场11场次、储运油设施126起。2020年,北京市环境行政处罚1.37亿元。

市生态环境局曝光了2020年涉及大气、水、固废、土壤等四类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资料图 吴镝 摄

第一类、大气类环境违法

案例一:挥发性有机废气超标排放

2020年10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莱恩斯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某车间废气总排口非甲烷总烃浓度超过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应排放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处11万元罚款。

案例二:餐饮油烟超标排放

2020年9月,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对南锣鼓巷3号的北京觅食花家餐饮有限公司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执法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43.1mg/m3,超过了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东城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4万元罚款。

餐饮油烟是PM2.5的直接排放源之一,且油烟中含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可与环境中的氮氧化物发生反应,增强大气的氧化性,加速二次颗粒物的形成。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证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案例三:逾期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上路行驶

2020年5月,平谷区生态环境局在平谷区夏各庄进京综合检查站对进京柴油车进行尾气检测,检测出一辆柴油货车尾气排放超标。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车之前因排放超标已受处罚,责令其在十个工作日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而该车逾期未维修复检合格又上道路行驶。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公安交管部门对其处3000元罚款。

案例四: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0年6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大兴区北兴路的某施工工地开展执法检查,该地点属于北京市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场发现有一台挖掘机正在施工作业,该机械为北京鼎鑫盛威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经检测,该机械排放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限值。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挥发性有机废气超标排放2020年

案例五: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2020年5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大兴区某工程项目工地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用的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等六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均未在生态环境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经调查机械为秦皇岛桂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3日内改正,处3万元罚款。

案例六:替车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单

2020年7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查阅视频监控获取线索,发现丰台岳各庄机动车检测场在4月到6月期间,共计17辆车复检时与初检的车辆外观存在明显差异,替车检验,检验人员未核实车架号确认车辆,为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没收违法所得1875元,并处50万元罚款。

案例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2020年11月,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神达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管制类别为重点管理,许可证中规定该公司南院车间排放口废气每半年自行监测一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其处5万元罚款。

第二类、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八:利用渗井、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2020年7月,昌平区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小汤山镇尚信村南的北京河畔乡居农家乐旅游观光园进行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外西侧4个污水坑中,其中2、3、4号污水坑未做防渗处理。经监测,通向污水坑的三个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均超过了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昌平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4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规定,责令该单位自2020年8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停产整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类、固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九:无许可证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2020年7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粮库北侧的厂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房由李某、史某二人租赁用于收集、贮存废弃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现场贮存危险废物70余吨,无危险废物许可证。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二人没收违法所得8万元,并处罚款24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本案移送大兴公安分局。

第四类、土壤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十:向农用地排放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

2020年3月,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通州区永乐店镇胡村路口的某农业大棚进行检查,大棚土地上覆盖有红褐色清淤底泥。经查,清淤底泥系北京聚福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倾倒。经监测,清淤底泥中锌和汞分别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农用地土壤管控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通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北京聚福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并处罚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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