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控制新的污染源,我国实行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随着《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发布,强化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明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环保“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
环保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这个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原审批环评报告书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才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2010年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
环保三同时验收: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验收有两个步骤:首先看治污设施是否按环保批复要求设立,其次对治污设施进行性能检测,主要是监测排放污染物浓度和计算排放量,是否达标排放。
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
1、书面验收申请及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或验收登记卡;
2、验收监测报告;
3、环评报告。
环保“三同时”制度具体内容:
第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