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我们一开始理解有误,以为您是想问第三方检测机构数据能否享受减免优惠。
根据财税[2018]117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有关污染物监测浓度值低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检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视同该污染物排放量为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再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减免优惠是需要按月申报的,由于贵司属于按季度监测,那么监测时限内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也就是说,贵司如果按季度监测,那么一个季度内贵司有可能可以享受一次的减免优惠,而另外两个月因为无监测数据而无法享受减免。由于贵司不符合减免的条件,故,贵司不能够享受整个季度的优惠。我们认为税务机关要求贵司补税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