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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环保约谈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

环保约谈要讲丑话出实招与解读环保约谈范文合集解读环保约谈 环保部发布《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 , 对环保部组织的环保约谈的定义、 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的对象、 约谈的内容、约谈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范。 这是环保部在总结近年来多地环保约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出台的又一项具有示范性、 导向性的有效措施。 要确保环保约谈不流于形式, 切实解决问题, 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解读一、 现行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 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 新旧环保法对比, 文字表述虽有所变化, 但责任主体、 实质内容并无变化。 法律规定的很清楚, 政府对一个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因此, 环保约谈的对象应是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 而不应是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 因为环保局(厅) 长们不是法律规定的一个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的责任人, 而且在现实中, 环保局(厅) 长对所在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也确实负不起这个责。 多年的实践早已证明, “环境问题” 绝不仅仅是“环保问题” , 环境问题的本质是经济结构、 生产方式和发展道路的问题; “环境问题” 也绝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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