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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路桥区水环境整治工作约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保约谈通知书(通用3篇)

环保约谈通知书 篇1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整治工作监督手段,切实提高水环境整治工作意识,推动水环境整治责任落实,规范日常工作行为,根据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决定建立路桥区水环境整治工作约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约谈。

二、约谈对象(一)水环境整治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工作不力、工程推动严重滞后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二)区水环境整治办要求整改但久拖不改或逾期未改的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三)区水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对象。

三、约谈内容(一)约谈单位要听取被约谈单位水环境整治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水环境整治责任制、规章制度、水环境整治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同时约谈单位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分析原因,提出加强水环境整治工作的建议和要求。(二)与水环境整治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工作不力、工程推动严重滞后单位的约谈还要听取原因分析、整改计划和强化工作意识等专题汇报。(三)与水环境整治过程中要求整改但久拖不改或逾期未改单位的约谈还要听取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加强水环境保护责任等专题汇报。

四、约谈时限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约谈。五、约谈实施(一)由区水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约谈镇(街道)及区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由区水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和区水环境整治办主任约谈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二)对存在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无视约谈、在水环境整治- 3 -工作中工作严重不力、拒不接受上级工作任务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约谈。(三)约谈前,对被约谈单位要下发约谈书面通知(详见附件1),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约谈通知书一式三份(加盖部门印章),约谈部门和被约谈部门(单位)各保留一份,存档一份。(四)约谈时,被约谈人要带上约谈通知书。约谈单位应有2人以上参加,并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记录(详见附件2),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约谈内容应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并发送有关单位。(五)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约谈单位。六、约谈罚则对无故不参加约谈、对约谈要求整改事项和措施落实不力、约谈后无明显改进的单位和个人,将交区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水环境整治工作约谈通知书 2、水环境整治工作约谈记录

二月十五日

环保约谈通知书 篇2

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提升环境执法效能,促使企业增强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充分保障群众环境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由区环保局会同属地镇街对环境违法违规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沟通交流、分析讲评等方式,就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条若企业法定代表人非企业实际负责人,可授权委托企业实际负责人参加约谈。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谈。

(一)近三年内被连续处罚3次及以上违法企业;

(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企业;

(三)近一年内信访投诉急增,或被主流媒体报道的企业;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

(五)拒不配合环保检查,拒不实施污染治理的企业;

(六)有其他行为需要进行约谈的企业。

第五条约谈由各片区分管联系领导或属地镇街分管领导主持,政策法规科、环境监察大队、相关环境保护监察所或派驻开发区负责人、属地镇街相关负责人参加。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报请区领导主持。

第六条 环境监察大队、各环境保护监察所或派驻开发区办管辖企业中有符合上述第四条所述情形的,应当向政策法规科提交约谈申请,由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并提交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提交的约谈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约谈原因、存在问题、拟整改意见。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收到约谈申请后,应联系约谈领导,确定约谈时间、地点,明确参加人员,并制作约谈通知书。约谈通知书应包括被约谈方信息、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流程、参加人员等内容。通知书制定后应当于约谈前三日内送达被约谈方。

第九条约谈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建立路桥区水环境整治工作约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并指出存在问题;

(二)被约谈方对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下一步拟整改措施;

(三)约谈方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四)被约谈方表态。

第十条约谈结束后,需形成约谈纪要,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约谈纪要一式三份分别由政策法规科、约谈发起部门及被约谈方留存。

第十一条约谈发起部门(环境监察大队、各环境保护监察所、派驻开发区)应当根据约谈纪要内容,开展后续督察,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企业约谈纪要样式

杭州余杭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8月5日

环保约谈通知书 篇3

淄博市人民政府:

你市20xx年8月份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三项指标同比恶化,其中二氧化氮反弹42.2%,反弹幅度居全省第一。从日常监管情况看,你市在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企业新标准执行情况信息公开、重点大气减排项目进展、土小企业关停及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环境问题。根据我厅工作安排,决定对你市进行约谈,听取你市落实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和规划计划进展情况的汇报,分析你市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原因,研究提出下步改进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谈时间、地点

20xx年9月26日上午9:00——10:30,在省环保厅(济南市经十路3377号)1502会议室 。

二、与会人员

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淄川区区长,市环保局局长、分管局长、相关科(室)、单位有关人员,淄川区环保局局长。

三、会议内容

(一)省厅通报今年以来全省和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状况和突出环境问题。

(二)淄博市汇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规划计划落实、重点治污项目进展、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违法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污染物超标及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原因和拟采取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部署下一步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措施。

四、其他事项

请认真准备约谈会有关内容,如必要可通知其它有关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新增参会人员请提前通知我厅。

联系人:污染防治处 温超,0531-6622。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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