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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评法取消补办手续: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手续

环评法颁布前的未批先建,现在才发现,怎么处罚?用新环保法还是不能处罚了??不依照新环评法进行处理,但是依照之前的相关规定处罚。一、首先不适用新环评法,法学上称为“法不溯及既往”。法律在公布时最后一条一般均为“本法自x年x月x日起实施”。即为不对法律生效前的行为产生效力。二、如果时未批先建仍需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因不清楚详细案情,不知道具体情况,但《环评法》出台前我国对相关问题也有其他规定,如果违反仍需承担相关后果。新环评法取消补办手续: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补办手续将原《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未批先建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修改为:“未批先建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从新《环评法》实施起,未批先建的单位不再有限期补办手续的机会。同时,“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重在对已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修复,而不是简单的“一罚了之”。建设单位不仅仅要缴纳罚款、办理环评手续才能开工,可能还需要采取恢复原状的措施。恢复原状对于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而言,经济损失无疑是巨大的,也可能面临着建设资源的浪费未批先建罚款与项目总投资额挂钩原《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新《环评法》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一直以来,违法成本低是造成未批先建的重要原因。之前处罚项目未批先建,不论大小建设项目都依照一个处罚区间,最高罚款20万元。因此一些大型项目,宁愿被罚也要未批先建,不能体现环境危害程度差异。修改后的《环评法》,按照违法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百分比决定罚款,让违法者望而却步。同时将其中“负有环境保护肩负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化解环保部门发现未批先建情况而无权处罚的尴尬。还有不懂的吗?

新环评法取消补办手续:环评未批先建取消限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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