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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整改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要求

1、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运行,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0%以上;2、在线监测设备建成并稳定运行,数据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控系统联网;3、达标排放。经处理后的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浓度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1、环境保护文件、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污水处理厂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污水收集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建筑、设备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动力供应落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以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规定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5、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整改保护(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中的监督检测情况确定);6、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包括水量、进、出口浓度等。11、处理水量中工业废水所占水例(如果工业废水量超过总水量的10%,由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工业企业上年环统排放浓度);GB50334-20021.0.1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1.0.3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未涉及的内容和检测办法,按现行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1.0.4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2.0.1污水处理sewagetreatment2.0.2污水处理构筑物sewagetreatmentstructure按污水处理工艺设计的污水进水闸井、进水泵房、沉砂池、初沉淀池、二次沉淀池、曝气池等。2.0.3污泥处理构筑物sludgetreatmentstructure2.0.4工艺管线technicalpipeline种连接管道。

包括污水管、给水管、回用水管、污泥管、出水压力管、空气管、热力管、沼气管、投药管线等。2.0.5污水处理厂建筑物sewagetreatmentplantconstructionengineering指各项机械设备的建筑厂房及运营管理的建筑工程。包括鼓风机房、污泥脱水机房、发电机房、变配电设备房。综合办公楼等。2.0.6配套工程auxiliaryengineering指为污水处理厂生产及管理服务的配套工程。包括厂内道路、照明、绿化、厂区给排水等工程。2.0.7自控及监视系统Autocontrolautomatedmonitoringsystem是污水处理厂自动化管理系统,通过控制器、模拟盘、计算机系统进行生产运行调度。cuprabbet3.1材料与设备3.1.1污水处理厂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与设备,其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3.1.2污水处理厂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与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卫生、防火、防水、防冻、防爆炸、防腐蚀等3.1.3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具备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不具备以上条件不得验收。

关于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整改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要求

3.1.4进场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及本规范的规定。3.1.5国家规定或合同文件约定需要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的,应进行见证检测。3.1.6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1.7进口设备与配件和材料,应按合同文件严格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3.1.8所用材料、半成品、构件、配件、设备等,人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锈蚀或变3.1.9现场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胶粘剂等,应经检测或鉴定合格后使用。3.1.10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应列入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内容。3.2.11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果,新设备的成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设备。3.2施工3.2.1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3.2.2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3.2.3在开工前必须检验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审批手续。3.2.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擅自变动结构主体或重要使用功能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应负责。3.2.5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转载于:龙文档网: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规范)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3.2.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和标志等,并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工程安全技术特点,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实施。3.2.7施工单位在冬期、雨季进行施工时,应制定冬期、雨季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质量。3.2.8污水处理厂工程交工验收时,在办理交工手续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通水试运行。试运行期为一年,施工单位应在试运行期内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试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3.3.1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程序应按下列规定划分:3.3.2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表A.0.3划分。3.3.3污水处理厂工程的验收记录和报告应按本规范表B.0.1~B.0.3的格式和要求填写。3.3.4工程验收申报制度按下列规定:申报工程主要部位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24小时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报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10个工作日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报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预先10个工作日向监理和建设单位书面提出;3.3.5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应按现行国家《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107)的规定执行。

3.3.6本规范中未明确检验项目的抽检数量时,应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及有关规定确定。规范中直接引用现行国家规范的,应按国家规范规定的抽检数量执行。4.1一般规定4.1.1本章适用于工程施工测量。4.1.2工程施工测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4.1.3工程施工测量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填写记录。4.1.4工程测量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厂区基线及主轴线,应在基线上检查至少三条轴线及其轴线距离; 厂区基线及主轴线角度,测量至少四个测角,其闭合差应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厂区水准高程控制点,应至少观测两组,每组三点的闭合差应达到相关规范要求。 4.1.5厂区的控制坐标桩、主轴线及方格网控制点、高程 10 控制点应设置拴桩。 4.1.6工程施工测量应实行组内复测制、复核制、监理复 测制,并填写记录。 4.1.7施工单位应根据厂区建筑物、管线、道路、附属工 程等绘制控制轴线。坐标控制图及坐标、高程一览表。 4.2厂区总平面控制 4.2.1厂区总平面测量的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2)依据设计的坐标、基线,对围墙及相关构筑物进行坐标系统测量; 4.2.2厂区内各类构筑物及设施应控制坐标、轴线。 4.2.3总平面的测量控制必须进行测角、量距、平差调整。 坐标基线和轴线的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向角观测回 数,应符合表4.2.3 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记录。11 4.2.4控制轴线可在轴线上加点,形成整体或局部方格网, 作为控制网。检验方法:1 检查方格网布设图及复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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