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物价局
关于济宁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现就本市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全面实施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外地转入本市的在用机动车,必须通过达标车型审查。
(一)新购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后的新购机动车免予环保检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免费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
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注册登记的,自注册登记至通告发布之日不超过2年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不超过1年的载货汽车、大型和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载客汽车免予环保检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免费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
(二)外地转入本市的在用机动车,按照山东省既定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环保检验合格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免费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自2012年9月1日起,本市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暂不实施)。
在用机动车经本市环保检验机构检验,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免费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但符合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免费核发黄色环保检验标志;达不到制造当时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服务,可收取检验费用,现阶段(2013年2月底前)收费标准为: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机动车(仅限轻型车辆)为50元/车次,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机动车为20元/车次。已进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车辆不得再进行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
首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不合格需第三次检验的,减半收费;第三次检验仍不合格需再检的,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收费。
四、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到已取得省环保厅机动车环保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环保检验。济宁市环保局向社会公布本市取得省环保厅机动车环保检验资质的机构名单(公布网址为:),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从中自由选择检验机构。
五、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到交通运输部门认可的具有维修资格的企业进行维修,经维修后须到原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六、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七、自2012年12月1日起,开展对上路机动车和机动车停放地的执法抽检工作。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周期一致,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
九、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行驶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十、外地籍号牌机动车应遵守本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相关规定。需在本市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可凭注册登记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委托单申领。
十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
十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三、本通告由济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济宁市环境保护局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