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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馆领土(使领馆具有领土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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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明确,任何主权国家的驻外使领馆,并不具有派遣国的领土、领空等主权意义。任何使领馆占据的土地,空间,仍然是所在国的领土和领空。如果使领馆是派遣国的领土领空的延伸,那么就不存在被要求关闭或相互要求关闭的意义了,因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无权干涉别的主权国家在本国领土上的内Z。因此使领馆并不是派遣国的领土和领空的延伸,而是仍然是所在地主权国家的领土和领空。哪怕使领馆的土地和馆舍,是派遣国花钱购买的地皮和投资建设的建筑。但是购买的地皮和建筑只算派遣国的财产,却没有领土领空的意义。就像购买了土地修造了房子,这地皮和房子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企业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不可随意侵犯。但是个人和企业肯定不能宣布这个院子和房子就是他们的“领土”。同样道理,使领馆的地皮和上面的建造物的所有者,如果是外国主权国家,只是代表这土地的使用权(承认土地永久产权的所在国就是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个人和企业外的另外一类所有者,即外国ZF,

2、本质上和本国的公民和企业拥有的地皮和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什么不同。并不能因为地皮和上面的构筑物的所有人是外国ZF就成了外国的领土。有些主权国家由于国家小,还不富裕,甚至没钱在派驻国单独购买地皮新建使领馆,会直接租赁所在国的民房开设使领馆。或者干脆由所在国ZF廉价提供一些“廉租房”,当做使领馆。这样的使领馆,更谈不上派驻国的所谓领土,甚至土地房屋产权都是所在国ZF或者公民所有。派驻国只有一个和房客一样的临时租赁权。个人房东一不高兴,说不定就会赶人,并不管对方是临时打工者还是一国的派遣W交人员。不过既然是使领馆,也肯定有明显的特别之处。这就是近代以来,一直有建交国之间,特意相互保护对方外交人员和馆舍的公约。也就是熟知的维也纳外交法律体系。不同时期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最新的是1961年,

3、在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为明确使馆及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该公约第22条规定“使馆馆舍不可侵犯”,第29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使领馆虽然不是派遣国领土,但在国际习惯法上享有“视同”派遣国领土的权利。有关国家,主要是指驻在国的官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且必须承担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的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也就是说,建交国之间必须相互尊重对方在本国的使领馆和派驻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和侵犯对方的馆舍。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这种尊重其实是相互的。也就是你尊重我,我自然也尊重你。你乱来,那么就对不起了,我也有对等的权利。使领馆的车辆虽然有WJ豁免权,但是上路行驶也要遵守所在国的交通法规,出了事故同样要依法处理。比如去年美国外交官的妻子在英国出了交通事故导致英国公民伤亡,却利用WJ豁免紧急逃回美国,就引发了强烈的不满。

4、使领馆的房子即使是租来的,相互是建交国的情况下,也同样要遵守公约相互尊重,不得随便不请自到。而使领馆一旦被关闭,那么土地和房屋如果是派驻国花钱购买建造的,仍然受到合法财产被保护的权益。这些土地和房屋,是否还拥有原先作为使领馆的WJ权益,需双方谈判协商。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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