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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规章制度模板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规章和规章制度模板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规章以及规章制度模板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XXXXXXXXXXXXXX公司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的通知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约束员工不安全行为,公司编制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经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通过了该版本(第一版),现在印发给各部门,并请认真组织学习。

XXXXXXXXXX公司2022年X月X日印发

XXXXXXXXXXX公司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编制小组”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员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公司决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编制小组,望各部门给予支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编制小组组成如下:

XXXXXXXXXXX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编制:日期:年月日

审核:日期:年月日

批准:日期:年月日

2022-X-X发布2022-X-X实施

XXXXXXXXXXX公司发布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编制说明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以及作业现场、安全设备、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的要求,以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本制度汇编编制纲要起草参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成都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有关企业安全手册有关内容,全厂职工应认真阅读本制度,对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使我们的制度汇编不断细化、充实和完善,逐步提高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使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33

设备设施采购、安装、验收管理制度36

相关方及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44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及各个部门、车间、人员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及绩效考核。

总经理组织制定公司总体安全生产目标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行政部负责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年底对本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模、设备水平和员工整体素质,总经理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总体安全生产目标。为实现总体安全目标,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行政部根据各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后,要通过文件印发公示,让每一位员工了解、掌握,促使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季度对各部门的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作为年底安全目标考核的依据。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公司和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为切实落实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考核。

行政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培训。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

行政部依据评审结果,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4.1.1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有岗必有责”的原则,行政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作业规程,明确本单位各岗位的作业内容及特点。

4.1.3安全生产责任涵盖的内容既具体又全面,语言简明扼要,责任界定要清晰,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逐级说明,确保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理解,特别是公司各级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1.4行政部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总经理签发。

4.2.1行政部应及时将安全责任制发放给相关人员,对相关条款进行讲解,沟通交流。

4.2.2行政部及时组织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培训。

4.3.1责任制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对安全生产任制进行评审与回顾,确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更新或增补。

4.3.2行政部依据评审结果,及时对责任制进行修订。

4.3.3更新或增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4.1规定程序。

4.4.1各部门负责人督促和检查本部门员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4.4.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各管理层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4.3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评。

为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作用,满足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要求,及时做好对各项目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订,解决安全生产系统的新课题、新形势、新问题,公司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适用于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部门,适用于各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确定议题和组织召开会议。

各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项会议内容。

4.1.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总经理或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原则上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因会议内容需要,可扩大其它相关员工参加。

(1)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文件,并组织贯彻落实;

(2)针对上级下达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具体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订或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听取安全工作汇报,总结、评价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结合生产实际,布置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4)分析安全形势,针对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5)审查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各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情况,做出对重大安全问题的决策;

4.1.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要有参加人员签到表,要形成会议记录。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企业、员工及社会公共利益,参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1行政部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费用计划;

3.2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的审核、批准;

3.3财务部按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3.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监督。

4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4.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健康防护设备设施;

4.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4.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

4.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4.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5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程序

5.1行政部根据上一年的安全投入使用情况,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制定年度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内容必须包括所有使用范围;

5.2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应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5.3财务部依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计提安全生产费用;

5.4财务部根据公司各部门申报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分配安全投入资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

5.5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按计划实施,按公司财务审核流程执行。

6.1在本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所需支出;

6.2年度结余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7安全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7.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公司提取、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7.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范围使用安全费用或安全费用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公司将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规范工伤保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3.2.1项、第3.2.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2.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1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事故分析报告。

4.1.2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

4.1.3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4.2.1负责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4.2.2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2.3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

4.2.4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

4.2.5负责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

5工伤管理程序

5.1.1各部门在每月3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交财务部。

5.1.2财务部于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报社保局。

5.2.1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或当班领导)汇报,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5.2.2部门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护,同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及公司。

5.2.3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在接到通知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救护车到现场组织救护外,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公司领导汇报。

5.2.4现场简单救护处理后,及时将伤员送至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先期的治疗费用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垫付。

5.2.5治疗期间的费用以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名义,经部门签字后报请公司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参照公司相关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5.4.1为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报险,确保报险的有效性,员工个人及各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在1小时内向行政部报险。

6工伤补助及赔付标准

6.1工伤相关补助及赔付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条款执行。

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为了控制企业作业活动的各类风险,减少事故发生,改善企业的作业环境,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可靠性,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储存、运输的风险评价与控制,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拆除、报废各阶段的风险评价、风险控制、风险信息更新以及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管理。

3.1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主管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安全风险控制体系。

3.2主管安全负责人直接负责风险评价领导工作,成立评价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程序、确定风险等级,以及批准重大风险控制措施。

3.3行政部负责风险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安全风险的评价分析、各单位风险评价记录的审查与控制效果验收,建立、更新安全风险记录,定期进行风险信息更新。

3.4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或本专业的风险识别、评价和有效控制。

3.5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本车间、风险分析结果审查和控制效果验收。

3.6各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参与风险评价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

4.1.1公司成立风险评价组织,由公司领导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针对生产作业活动,并针对不同生产系统和工作任务下设风险评估小组,小组成员应由熟悉安全风险评估基本方法的不同层次(包括分管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员工代表)的人员组成;各部门、车间要成立安全风险管理领导机构,对所属生产系统和生产任务成立风险评估小组。

4.1.2各部门、车间每年对全员至少要进行一次危险源辨识及安全风险评估知识的系统性培训;在组织正式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前,应对参与辨识、评估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4.1.3危险源辨识与分析、风险评估按照《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管理程序》的方法进行,并针对人、机、环、管四个方面进行,评估结果应按照特大、重大、中等、一般、低五个级别进行分类

4.1.4所有辨识出的危险源都必须落实管理和监管责任,并根据其风险制定管理标准和措施;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管理和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标准和措施要具体、简洁、可操作性强。

4.1.5安全生产过程中,既要不断辨识新的危险源,更要实时监控危险源的管控状态,对原有危险源及管理标准和措施,根据当前状态适时进行动态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修正和完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4.1.6当系统、工艺、设备、作业环境发生改变时,出现紧急情况或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进行危险源再辨识和风险再评估。

4.1.7每年至少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评估成果进行一次整理,并形成新的风险概述,对原辨识成果存档管理。

通过及时采取安全隐患整改措施,以消除现实的、潜在的事故隐患,从而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安全标准化的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对本公司范围内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及安全检查出的隐患项目的整改,以及所采取的隐患整改措施的制订、实施等的控制管理。

3.1安全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隐患。

4.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隐患整改计划、措施与实施的审查、监督及验证。

4.2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可以提出隐患整改的措施、方案。

4.3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隐患整改措施的实施。

5.1.1当某一安全隐患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发生时

5.1.2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

5.1.3上级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

5.1.4安全标准化自评和考评中发现安全隐患时

5.1.5公司组织各专业管理(设备管理、工艺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基建管理、电气管理等)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

5.1.7其它不符合安全方针、目标要求的情况

5.2隐患整改计划的制定、实施和验证

5.2.1在风险评价、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标准化自评、考评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人员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中的“安全隐患描述”和“整改完成期限”栏,传至各相关部门。

5.2.2专业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各专业小组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中的“安全隐患描述”和“整改完成期限”,传至各相关部门。

5.2.3各相关部门接到通知书报告后,部门负责人须对安全隐患事实进行确认,并组织人员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来源,进行整改实施。

5.2.5公司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

5.2.6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整改。

5.2.7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应将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管理人员汇总备案。

5.2.8各级检查人员负责对隐患整改实施后的效果进行验证。

5.2.9各责任部门进行隐患整改后要从中总结经验,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隐患的产生。

5.3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实施情况的记录

5.3.1在隐患整改措施实施过程中,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调配必要的资源,以协助分析原因或确定责任部门,并督促安全管理人员对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

5.3.2有关记录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保存期三年,各部门、单位有关记录由各部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保存期三年。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1本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

2.2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凡本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内部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2.3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3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的各类人员等组成。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领导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实施和运行。

4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4.1主要负责人职责

4.1.1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4.1.2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3依法建立与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1.4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业病防治费用,保证本单位职业卫生投入的有效实施。

4.1.5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职业卫生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4.1.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4.1.7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

4.1.8实行职业病防治目标管理,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工会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意见。

4.1.9每年年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年度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及数据报表。

4.2分管负责人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4.2.1组织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2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4.2.3督促、指导职能部门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控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4.2.4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4.2.5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听取职业卫生情况汇报,及时解决问题。

4.2.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自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3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

4.3.1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3.2负责制定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规划和管理制度。

4.3.3负责编制单位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4.3.4负责编制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具体实施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并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4.3.5负责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协调、检查、监督、推进和考核等工作。

4.3.6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4.3.7组织本单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职业危害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4.4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4.4.1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本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车间、员工严格落实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4.4.2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4.4.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4.4协调有关部门编写、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4.6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4.4.7负责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统计、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4.5生产部的职责

4.5.1编制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规划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4.5.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4.5.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6车间负责人职责

4.6.1把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制度、措施落实到每个具体生产环节。

4.6.2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加强生产现场职业卫生管理。

4.6.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时发现、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4.6.4定期组织对本车间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4.6.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4.7职业病危害岗位防治职责

4.7.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4.7.2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好各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器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4.7.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4.7.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单位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为对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进行有效培训,明确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安全活动的要求,合理开展各种安全活动,以满足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各级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管理,以及公司各级安全活动的开展。

3.1行政部负责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等资源的配备。

3.2行政部是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培训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价,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3.3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培训工作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由生产部及相关车间负责实施。

⑤三级安全教育及四新安全教育的要求

4.1.2每年年初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风险评价结果及更新情况,结合员工的安全意识、专业技术知识进行培训需求分析。

4.1.3每年年初由相关部门对外来人员的培训需求进行分析。

4.1.4每年年初由生产部对工艺设备安全技术的培训需求进行分析。

4.1.5每年年初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需求进行分析。

4.2.1每年年初由行政部根据各部门的培训需求汇总,编制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协助实施。

4.3.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由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并按规定每年进行再培训。

4.4.1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如安全规章制度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职业健康培训、消防安全培训等。

4.4.2新进员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实习生等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4.4.3复工、转岗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实施教育培训,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脱岗1年以下的员工,重返岗位前,应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脱岗1年以上(含1年)的员工,重返岗位前,应进行部门(车间)、班组二级安全教育。

②发生工伤事故的员工,康复后重新工作前,应进行复工教育后方可回岗工作。

③员工在本部门内转岗前应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④在公司部门间进行调动的员工,应由接受部门进行部门(车间)、班组二级教育后,方可上岗。

4.4.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4.5在有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生产部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5.1外来施工人员初次进入厂时,应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实施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发放出入证。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所在现场的管理部门实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教育。

4.5.2对外来参观或办事人员的安全培训,由行政部负责实施安全教育。

5.1.1公司级: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护措施等。

5.1.2部门(车间)级: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及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

5.1.3班组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注意事项;有关事故案例等。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

(5)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6)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主管部门为行政部。

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是指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5.1.1凡本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在由政府认可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取证后方可上岗。

5.1.2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5.1.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支付,由于个人原因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5.2.1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5.2.3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声明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

5.2.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5.3.1外单位来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服从本公司的管理。

5.3.2安全管理人员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

5.3.3特种作业人员离岗、脱岗半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为了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

4.1"三同时"的定义指生产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职业卫生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5.1项目的申报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投资项目正式批准后,公司行政部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三同时”制度进行申报,执行建设项目预评价、验收评价/控制效果评估等审查、批复和备案等程序。

5.2项目“三同时”方案评估、评价

5.2.1行政部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组织对该投资项目进行“三同时”评估和评价,可采用下列方式:

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进行内部评估、评价;

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5.2.2组织评估、评价的单位应根据评估、评价结果,提出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预评价,作为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设计依据。

5.3项目“三同时”的设计

5.3.1项目设计单位根据“三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预评价报告,将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纳入主体项目设计方案;不具备相关专业设计资质的,不可委托设计;

5.3.2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三同时”项目,其主体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设立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3.3设计工作结束后,设计单位将初设方案按审批流程和权限报批后,转入施工程序。

5.4项目“三同时”的施工

5.4.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5.4.2项目单位对“三同时”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行政部对“三同时”设施采购、安装、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索取相关的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

5.5、项目“三同时”的验收、运行

5.5.1投资项目完工后,主体工程验收的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治同时进行验收;

5.5.2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该项目未完工,财务不予结算付款;

5.5.3项目建成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试生产申请,公司应按照同意后的试生产方案组织生产,并如实进行试生产总结;

5.5.4申报上级主管部门的“三同时”项目验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5.5未经行政部审查或同意,强行投产的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相关责任。

为了加强生产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确保采购的设备达到安全、经济、合理,满足生产过程能力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所有设施及设备安全的采购、安装及验收。

3定义

3.1设备设施,是指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类设施,包括厂房、设备、安全设施、环保设施、防护用品等。

3.2安全设施,是指配置在各类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包括各类监视监控设备、防火防爆设备、消防设备、个体防护装备、检测报警装置等。

5.1.1根据新产品开发、现有设备运行情况、产能需要等由使用部门及时提出《设备采购申请表》;

5.1.2生产部根据产品质量特性要求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工艺参数等技术要求、对设备提出要求,对于非标设备拟定技术要求。

生产部门采购实行货比三家的原则,在质量、价位、性能、服务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结合生产部提出的技术要求,拟定采购《采购合同》,并负责与供货单位签订。

5.4.1生产部组织使用部门等现场进行验收,设备验收内容包括:档案接收、开箱检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三部分。

新设备到货后,设备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验收工作,设备在验收过程中,生产部负责记录填写《设备安装移交验收单》。档案验收部分,相关档案资料可包括合格证、说明书、线路图、操作说明、保养手册等,具体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要求执行。

3.4.2上述验收项目无误后,设备相关的档案资料由设备部门负责保管,其他部门如需使用到设备部门复印后使用,备件、工具、零件等物质验收完毕后,由生产部办理入库手续;生产部对验收合格设备列入设备台账,编写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要求,投入使用,进行正常的设备管理。

为了加强对我公司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切实杜绝各类设备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凡我公司所有生产设备和设施均适用本制度。

3设备、设施报废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各车间方可申请设备、设施报废。

3.1经过预测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3.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3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3.4因磨损、腐蚀、事故或其他灾害使设备遭受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3.5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

4.1凡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设备、设施应由各车间向行政部提出报废申请,行政部组织行政部相关人员、行政部相关人员现场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车间主任批准后,经公司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报废。

4.2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零件应由车间填写《废旧部件报废申请表》,经车间主任审批后,方可报废。

4.3未经批准报废前,任何部门不得拆卸、挪用其零部件和自行报废处理。

5设备、设施的销账

5.1设备、设施经报废后,设备资产的帐、卡及其他随机资料应随《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注销。

5.2行政部负责收集、整理、建档报废设备各类资料,并做好上报工作,车间应做好报废设备的登记工作。

5.3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由行政部、各车间做好残值回收工作。

6设备、设施报废审批过程中,报废处置的管理

6.1设备、设施报废审批过程中,必须注明该设备的状态,并明确责人,由行政部负责监督检查;

6.2对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由负责处理报废的线管部门、单位组织制定报废方案,明确责任机构、职责,过程执行明细,安全措施及报废后的上报、注销工作,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7.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为了规范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程序,加强承包商、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减少承包商、供应商对公司安全的不利影响,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项目及日常劳务工资的所有承包商、供应商及本公司有关部门雇佣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3.1行政部负责办公用品、人力资源服务等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3.2行政部负责劳保用品,后勤服务等供应商、承包商的选择和评估。

3.3行政部负责设施设备、配件及消耗品的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3.4行政部负责对IT用品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3.5各部门初步评估后,由行政部负责对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和建议,并报公司审批。

4.1.1合格承包商具备与所承担的业务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4.1.2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与所提供商品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相关资质,提供商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经营许可证。

4.1.3公司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应使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素质。

4.2.1承包商进入公司生产区前,应由本公司具体负责人员根据其承担的工作性质,向其书面或口头说明进入本公司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所承担工作持续时间两天或两天以上的,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安全协议。

4.2.2在公司作业区从事相关施工或其他劳务工作的承包商,应遵守本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4.3.1供应商送货进入库区内前,应有采购人员向其说明相关安全教育及安全注意事项。

4.3.2供货的机动车车辆进入库区送货时,送货人员禁止携带烟火,不得在库区内吸烟。

4.3.3供应商未按照安全注意事项而发生的事故,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4.1临时工进入生产区工作前,应有其雇佣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较长期(两天及两天以上)雇佣的,培训后应进行书面考核。

4.4.2进入库区的临时工应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5.承包商、供应商的售后服务

5.1承包商对其劳务工作的售后应给及积极配合的态度。

5.2供应商应有义务对其产品进行检查、维修等售后服务。

6.1根据质量、价格、交付、服务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为加强对相关方及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各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特制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和外来人员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3.1.1外来实习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外来学习人员(包括来厂培训人员、委培人员)应经相应的安全教育;

3.1.2短期外来服务人员,接待部门应根据服务项目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3.1.3短期外来服务人员,接待部门应根据服务项目进行相应的安全、保卫、保密教育;

3.1.4外来参观人员,接待部门(或人员)应向其宣传公司相关安全、保卫、保密管理规定,并要求其严格遵守;

3.2.1外来施工(作业)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作业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质;

3.2.2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指定现场施工联系人,定期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乙方整改;

3.2.3.1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2.3.2施工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建材、物品不得堆放在公司区主通道、消火栓附近(1.5米范围内)等区域。不得占用主干道进行施工辅助作业,如需临时占用通道进行辅助施工作业或堆放物品,必须到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2.3.3施工现场的坑、沟、洞要设护栏或盖板,危险地区要挂明显标志,夜间需设红灯警示;

3.2.3.4施工现场有高空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

3.2.3.5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公司人员有权进行制止、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有权停止施工单位的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3.2.3.6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除立即抢救伤员外,要立即报告甲方行政部,保护好现场;

3.2.3.7施工(作业)结束时,施工(作业)单位必须把施工(作业)现场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2.4.1施工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控制装置等必须齐全、灵敏、安全可靠、有效;

3.2.4.2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要求,有定期检定合格证;

3.2.4.3构件和杆、板、网等原料、辅具必须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禁止使用残、次或老化的物品;

3.2.4.4凡露天安置的机械设备、设施,必须有防雨淋装置,电气设施绝缘防护、漏电保护、保护接地(零)装置应安全可靠。

3.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管理

3.3.1公司发包、出租时一定要规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以下称为乙方)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或设备的安全状况不符合生产经营项目的安全要求时不得发包或出租;

3.3.2发包或出租前,负责发包或出租的部门必须组织行政部进行安全评审,未经安全评审,不得发包、出租。

为了规范变更安全管理,有计划地控制公司内人员、场所、设备、生产过程和管理程序等永久性和暂时性的变更,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发的潜在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人员、场所、设备、生产工艺和管理程序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更。

3.1行政部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3.2变更应逐级上报,并按管理权限报总经理审批。

4.1.1工艺技术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

(3)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

(4)公用工程的水、电、气等的变更

4.1.2设备设施变更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设施的新建(装)、改造与拆除

(2)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4.2.1在实施变更前,变更申请人须填写《变更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明确填写所申请的变更事项、事由、依据和风险评价情况,报安全管理人员审核、总经理审批。变更批准后,方可实施。

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相关人员按变更事项、事由和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是否进行变更。变更批准后,实施部门在变更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对变更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变更结束后,实施部门应组织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变更达到计划要求,并将验收结果报安全管理人员审查。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管理。

主管部门:行政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负责制定本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相关部门:财务部、行政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对采购的防护用品质量负责;生产部负责劳动用品的发放,并建立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台帐;各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劳动保护用品是企业发放给员工的以保护员工身体不受到意外伤害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包括工作服、工作鞋、手套、口罩等。

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按规定进行配戴,在作业时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仅做为安全生产的辅助措施之一;严格按操作方法作业,在误操作、意外情况下,起到对身体进一步保护作用。

四、因劳动保护用品丢失、损毁等,上班期间没有穿戴者,应自己负责购置,保证作业时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五、因工作时损毁、非个人过失、有人证明时,经车间主任申请,公司予以酌情补发,使用期限从补发之日算起。

六、个人防护用品由员工本人负责保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落实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减少经济损失。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类安全事故的管理,包括事故的报告、抢险与救护、调查和处理。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害,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一个工作日(含)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公司有关规定,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4.1轻微事故,是指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事故以外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4.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4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5特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重伤,或者3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行政部及公司领导。

5.1.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行政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发生一般事故(含)以上的事故时,公司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5.1.2公司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1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特点,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公司领导应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司各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好现场。

6.2公司抢险人员应穿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具,对伤亡人员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认真的调查,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经过、后果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1.1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责任部门组织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向行政部报告调查情况。

7.1.2较大事故由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调查情况。

7.1.3重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调查,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政府有管辖权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7.2.1由公司进行的事故调查,公司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7.2.3公司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组长由总经理指定。

7.2.4一般情况下,事故调查组应有事故发生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7.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部门及有关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7.4.1事故调查组要认真履行各项职责,部门之间互现配合,尊重科学和事实,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7.4.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组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4.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要有明确结论。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追究责任;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认定主要责任人。

7.4.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8.1根据有关规定,重大事故的处理,负责调查的政府部门会在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的可再延长30日。

8.2公司应该按照批复要求,对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8.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对由公司调查处理的安全事故的责任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9.1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9.2公司应当检查和督促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同时要主动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10.1公司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与台账,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是指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

4应急救援管理的内容

应急管理分“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

应急救援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包括公司级和部门、车间级。

5.1成立以公司负责人总经理为组长,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救援管理领导小组。应急救援管理办公室设在行政部,并负责日常管理。

5.2在应急救援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5.3.1总经理对组织和处理事故全过程负责,指挥应急救援的实施。

5.3.2生产部、行政部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3.3消防救援组,负责组织业余消防队员和现场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和人员救助,控制事故的扩大。

5.3.4医疗救护组,负责对伤员的现场急救和转移,及时护送受伤人员到医院救治。

5.3.5后勤保障组,负责对事故处理过程中的资源保障。

5.3.6治安通讯组,负责通知各组迅速到达现场进行抢救,保护现场,维持治安,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必要时,向政府部门报警求援,并组织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5.4.1行政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公司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

5.4.2行政部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保证应急通讯器材的畅通,要对电话、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或更新,确保通讯畅通。

5.4.3行政部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针对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4.4行政部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17号令,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负责对“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5.4.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与修订

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审核、修订和发布。预案要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的要求,并保持与上级部门预案的衔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实际演练情况,适时修订《预案》,做到科学、易操作。

由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员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各类事故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

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

5.4.4.4行政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做好演练记录,并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写出评价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5.4.4.5行政部应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评审,尤其在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发生后。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归档。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与地方政府预案、上级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的预案和应急组织相衔接,必要时请求外部救援。

5.4.7应急救援费用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提出,公司总经理审批,财务部门予以保障。

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考核方式:口口试口笔试口现场抽查口笔试抽查

附:参训人签到表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记录

单位:XXXXXXXXXXXXXXXX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记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采购、安装、验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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