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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监测站站长贪污获刑一年

封面新闻记者 吴柳锋 见习记者 韩雨霁

郭某某,原本是古蔺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站长,在与企业打交道的时候,7年多次收受他人“好处费”93000元。日前,记者了解到,该案经泸州古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9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为项目验收提供便利 初次受贿5000元

2010年,郭某某拿到了人生中第一笔“好处费”。这笔“好处费”让他发现,原来自己职务有这么多“油水”可捞,也让他离自己的牢狱生活越来越近。

作为原古蔺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站长,郭某某主要负责古蔺县环保局环境监测设备验收、环境监测站耗材采购、企业排污监测报告出具等工作,乍一看这些工作没什么特别,但在个别企业眼里,却是可以花钱办事的好去处。

2010年下半年,陈某某所在的成都某仪器有限公司,中标古蔺县环保局智能烟尘采样测试仪等一批设备采购标的,但由于设备的验收时间较长,设备款无法及时拨付,因此陈某某便找到了郭某某的办公室,希望郭某某可以早日验收设备并拨付设备款,与此同时,陈某某愿意付给郭某某一定的好处费。虽然心里明白这属于违规操作,但郭某某还是答应了,不久后,他便收到了陈某某转来的5000元。

尝到甜头 7年敛财93000元

古蔺监测站站长贪污获刑一年

第一次的尝鲜,让郭某某看到了甜头,也正式为他打开了收取不当之财的大门。渐渐地,郭某某的胆子越来越大,来找其“办事”的人也越来越多。

2012年,郭某某再次接受陈某某请托,并收受陈某某贿赂30000元;2013年,郭某某同意在某矿排污监测业务中,为四川某公司提供帮助,并以此收受3000元好处费;2016年,郭某某接受彭某某请托,为成都某公司中标古蔺县环保局小流域流量及油烟检测设备项目的验收、付款提供便利,收受现金3万元……而在此过程中,郭某某“办事”的范围也由原先的加快设备验收速度,扩大到招投标作假。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7年间,郭某某利用其负责古蔺县环保局环境监测设备验收、环境监测站耗材采购、企业排污监测报告出具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3000元。

受贿罪名成立 昔日站长被判1年有期徒刑

不过,好景不长。2017年4月20日,郭某某在古蔺县被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带走调查。

根据调查取证,古蔺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刑事处罚。而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经法院开庭审理,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9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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