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灌南宏耀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批复
灌南县发改委:
你委报来《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报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对灌南宏耀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请示》(灌发改〔2017〕3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灌南县主城用热需求,降低能源消耗,实施集中供热和节能减排,同意灌南宏耀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热电联产项目。项目代码:2016-320723-44-02-128632。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灌南经济开发区,明辉路南侧、太仓路和郑于河西侧,用地面积79608平方米。
三、项目建设内容:建设2×75t/h+1×13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CB7.5MW+1×CB9MW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
四、项目总投资约37545.6万元,建设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
五、项目招投标要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7242017CR0094)、灌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土地出让证明》、项目用地红线图、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表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灌南宏耀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能评、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灌南宏耀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
2017年11月7日
抄送:市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
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