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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环境保护税是原有的排污费“费改税”平移过来的税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税对象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不征税项目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税目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固体废物

噪声

应税噪声污染目前只包括工业噪声。

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税率

固体废物(元/吨)+噪声污染(按超标分贝划档,元/月)→全国统一的定额税制

大气污染物(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元/污染当量)→各省浮动定额税制(既有上限也有下限,税额上限则设定为下限的10倍)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上)

应税大气污染物

环境保护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污染当量=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水污染物

污染当量=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某企业6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160吨、氮氧化物228吨,烟尘45吨、一氧化碳20吨,该企业所在地区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千克),该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已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污染当量值为0.95,烟尘污染当量值为2.18,一氧化碳污染当量值为16.7。请计算该企业6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氧化硫:160×1000÷0.95=168421.05;

氮氧化物:228×1000÷0.95=240000;

烟尘:45×1000÷2.18=20642.20;

一氧化碳:20×1000÷16.7=1197.60.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

氮氧化物240000>二氧化硫168421.05>烟尘20642.20>一氧化碳1197.60

第三步,选前三项污染物计算应纳税额。

氮氧化物:240000×1.2=288000元;

二氧化硫:168421.05×1.2=202105.26元;

烟尘:20642.20×1.2=24770.64元。

第四步,汇总应纳税额

该企业6月应纳环保税税额=288000+202105.26+24770.64=514875.90元。

某企业2020年11月排放汞及其化合物50千克,汞及其化合物的污染当量值为0.0001,适用税额为8元每污染物当量。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环境保护税为400万元。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50÷0.0001=500000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500000×8÷10000=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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