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实〔2022〕2号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和《教育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关于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和实验过程管理机制、安全风险评估、管控的要求,制定此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学校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校内实验室开展的各类教学科研活动,均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实验室各类教学科研活动包括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包括自选课题)、教学实验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人才计划项目,本科生及研究生毕业论文(自然科学类)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对实验室各类教学科研活动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安全环境、预防措施、应急预案等进行评价与论证的过程。
第四条 从事与生命科学相关、在实验过程中需要使用微生物、动物的实验室,按照《华东理工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作为风险评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项目立项时应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申报工作,对项目可能涉及的实验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等相关问题,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进行评估,分为低、中、高三个风险等级,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承担安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对本单位风险评估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各类教学科研活动的风险评估评审工作,并定期对教学科研活动开展检查。
第七条学院工作小组可根据项目负责人需求,聘请相关专家对中、高风险等级的项目或不能确定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论证,高风险等级项目的论证须由学校安全环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参加。
第八条安全办建设学校教学科研活动项目风险评估系统,所有项目风险评估的申报、评审、论证等均在该系统开展,评估通过后安全办开具风险评估证明。
第九条安全办负责对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和协调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整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等文件要求的,安全办有权中止项目的开展,不予开具风险评估证明。
第十条 各类教学科研活动项目未经过风险评估或未取得风险评估证明的各有关职能部门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在风险评估或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变更,并由学院工作小组审查,相应职能部门更新备案,及时做好变更管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如与上级的文件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风险评估工作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