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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设备投资额在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方面的注意事项

编者按

在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的时代旋律下,为了鼓励企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优惠政策中,企业所得税有不小的"分量",主要涉及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抵免税款,以及节能环保设备投资抵免税款三个方面。

本篇主要是针对节能环保设备投资额在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方面的注意事项。

笔者在审查企业账务时发现,很多企业自身在降能耗、促环保要求下,对原有设备进行了更新换代,其中很多设备都是属于可抵免所得税款范围内的设备,可能由于财务人员对政策的不熟悉,或是无法判断设备是否属于目录范围内,造成了税收优惠没有享受。2008年9月23日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该项优惠政策中抵扣对象是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因此对减少企业实际缴纳税款的作用更为直接。

财税[2008]48号文出台时参照的是《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同时享受抵免政策以税务审批为前置程序。2008版目录中设备采用列举式,在实操中存在对具体设备的认定难把握的问题。目前我们执行的是2017年9月6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采用的是《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2017版目录规定了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性能参数、应用领域和执行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设备的合格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还有检测报告来进行比对,可操作性更强。同时税务主管部门实行企业自行申报并直接享受优惠、税务部门强化后续管理的机制。企业购置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后,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备存留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企业在享受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享受的范围

必须是目录中规定的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如在实际执行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购置的专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技术鉴定意见。

二、享受的时点

节能环保设备投资额在抵免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方面的注意事项

财税[2008]48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时间为实际投入使用的年度,需要及时取得设备发票,并且保留投入使用时点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三、资金来源

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抵免政策;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享受,并需关注款项的实际是否支付。

四、核对合同和发票

合同价款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专用设备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五、后续管理

财税[2008]48号规定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专用设备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企业享受抵免优惠的设备较多,应单独建立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以上就是笔者对节能环保设备投资抵免税款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的一些个人总结,希望能给予企业实操帮助。

编辑|叶晴缘

审核| 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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