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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紫草”,被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28万元。
图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豫药监药处罚〔2022〕1-4号处罚文书显示,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紫草”(批号:20060205、21120202、21060101、21090104、21080105、21060103),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不合格,货值金额为1476343.55元,违法所得为998374.7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七条第五款和《河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8.1.4的规定,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中药饮片紫草(批号:20060205)46.963kg、紫草(批号:21060101)25.787kg、紫草(批号:21060103)134.498kg、紫草(批号:21080105)79.656kg、紫草(批号:21090104)743.759kg、紫草(批号:21120202)385kg,共计1415.663kg;3.没收违法所得九十九万八千三百七十四元七角,计998374.7元;4.处二十八万元罚款,计28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一百二十七万八千三百七十四元七角,计127837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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