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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落定

正义网丽水1月10日电(通讯员邱哲 舒月)“贵院《检察建议书》已收悉……浙江XX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0000元全部汇入龙泉市财政账户,该笔钱将用于对受损现场进行打井,采集土壤、地下水,进行取样检测并用于生态修复……”1月9日,浙江省龙泉市环保局致电龙泉市检察院,标志着丽水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正式落定。

2018年8月,龙泉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浙江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邱某某等人违规操作致使酸洗母液满溢,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丽水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落定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那么,应该由谁追偿?如何开展追偿?龙泉市检察院多次赴龙泉市环保局探讨不同生态修复方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针对环境污染案件取证难、鉴定贵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央、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建议龙泉市环保局与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检察建议书送达后,该院与环保局还邀请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并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赔偿金额等情况向该公司发函并进行了初步交涉。2018年12月29日,该公司负责人来到龙泉市环保局进行面对面磋商。检察官从不同角度与企业代表进行交流,最终得到了企业代表的认可,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通过赔偿磋商,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检察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的结果,为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理提供了借鉴指导意义。”承办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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