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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各部门和各级、各类人员在救援工作中的职责,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金寨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参照金寨县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事故;

(5)超出一个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级行政区域、跨多个行业(部门)的事故;

(6)需要县委、县政府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当事故等级超出上述范围达到较大及以上等级时,在紧急启动本预案、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的同时,第一时间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当事故等级低于上述范围时,由相关事故主管部门启动部门预案,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或部门处置,并及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报。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受灾群众和应急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县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整合资源,发挥优势。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专业水平”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金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工作。

金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委、县政府,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兄弟县区救援力量。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金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理总指挥部。处置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和事故行业分管副县长担任;处置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或分管安全副县长担任,事故行业分管副县长协助指挥。总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委、民政局、环保局、市监局、经信委、农发委、交运局、住建局、财政局、气象局、消防大队、水利局、城市管理、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问题组织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完成县政府和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l)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2)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县交运局,由县交运局牵头负责;

(3)农民自备船、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县农发委,由县农发委牵头负责的;

(4)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县市监局,由县市监局牵头负责;

(6)急性中毒事故、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委,由卫计委牵头负责;

(7)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

(8)旅游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县旅游委牵头负责:

(9)电力施工安全事故、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县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

(10)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由各通信运营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1)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和废弃物处置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12)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金寨县武警中队协助当地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和转移群众工作;

(13)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由县民政局、县人社局负责;

(14)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由县气象局提供支持;

(15)信息发布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牵头协调、舆论引导;

(16)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

2.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县委、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县政府、安委办和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上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通常应设立下列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负责按应急预案开展现场抢救工作。

(2)治安管理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4)后勤保障组:负责现场抢险物资供应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处理善后事宜。

(6)信息新闻组:负责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报告以及新闻报道等工作。

(7)专家指导组:负责专业技术咨询、指导。

(8)通信保障组:负责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2.4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安监部门: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2)公安部门:组织协调和指挥公安干警、武警进行抢险、救助;维护秩序、保护现场。

(3)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4)市政、电力、通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保障抢险现场水、电、通信等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对损坏的公用设施进行恢复和重建。

(5)新闻宣传部门:根据事故灾难救援情况,在征得指挥部同意的情况下,负责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情况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6)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组织技术人员参与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的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一般(lV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很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园区)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县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严重情况下,建议县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3.2预测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园区)应加强对重点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3.3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1 小时内报告至县安监局、县安委会办公室和县相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监局、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县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县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应及时上报市有关部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值班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3.4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当较大及以上事故灾难发生后,县政府启动金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或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当一般及以下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或部门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同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安委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超出其应急救援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预案启动

金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

金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县委、县政府决定。

金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决定。

4.1.2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指令迅速启动并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的进展情况。

4.1.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各参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事故灾难发生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相关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4)根据事故灾难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5)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及时向总指挥部和专业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8)做好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9)办理总指挥部和专业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1.4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响应

(1)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市安委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园区)和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安全专家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提出请求。

(7)做好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工作。

(8)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10)办理县政府和市安委办的其他工作。

4.2指挥与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故发生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2.1 县政府有关部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l)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部门负责人、相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4.2.2 县安委会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l)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必要时通过县委、县政府协调武警中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中央、省属在金寨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3紧急处置

(1)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人员在迅速报告事故灾难的同时,应积极采取安全可靠的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灾难的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2)县政府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通知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抢险救援。

(3)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县政府和县安委办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通知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有关专业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跨乡镇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较大处置方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委办或县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重大及以上的报县委、县政府决定。

4.4医疗卫生救助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县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故现场的安全情况

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所在地乡镇政府(园区)、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以及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6)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当事故灾难超出县委、县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安委办和县有关部门。

4.9信息发布

在县政府办(应急办)的指导下,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一般情况下,由县政府办(应急办)负责组织,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县委宣传部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获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县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园区)和事故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安抚,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灾难的调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令)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做好现场应急救援情况文字记载、图片、影像资料的收集工作,为总结应急救援行动和评估应急救援预案提供文字、影像资料。

6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完善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县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机构和县级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各乡镇、园区、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乡镇(园区)、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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